為鼓勵社會搜救力量參與海(水)上搜救行動,海南省財政廳、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近日聯合印發(fā)《海南省海(水)上搜救獎勵資金管理辦法》(下稱《辦法》),將于4月10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。
《辦法》所稱社會搜救力量是指除各級政府部門投資建設的專業(yè)救助力量和軍隊、武警救助力量以及政府部門所屬公務救助力量外,由省海上搜救中心動員或自愿參加海(水)上搜救行動,并接受省海上搜救中心組織、指揮的企事業(yè)單位、社會組織、船舶、飛機、其他設施和個人。
《辦法》規(guī)定,獎勵的標準為:對參與特大海(水)上險情搜救行動的社會搜救力量獎勵額度不超過4萬元/次;對參與重大海(水)上險情搜救行動的社會搜救力量獎勵額度不超過3萬元/次;對參與較大海(水)上險情搜救行動的社會搜救力量獎勵額度不超過2萬元/次;對參與一般海(水)上險情搜救行動的社會搜救力量獎勵額度不超過1萬元/次;成功搜尋并救起遇險落水人員(含救起送醫(yī)院后死亡)的,每救起1人額外獎勵0.5萬元;在人命救助行動中搜尋并撈起遇難人員遺體的,每撈起1具額外獎勵0.2萬元。(記者劉兵)